为切实做好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2019年两年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函》(新教函[2019]9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我校全日制新疆籍各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国家公费师范生、升入内地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内高班生源学生、免收学费专业学生,因享受相关资助政策,不在此资助范围;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围。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4.经学校本学年贫困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资助等级:
新疆专项补助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系)院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日常表现、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情况和贫困生认定等级推荐上报,提出建议等级。拟对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标准为3000元,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标准为4000元。
四.申请审批流程
1.系(院)将评审通知传达给相关学生(名单参考附件1《2019-2020学年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家庭主要困难原因及申请理由,并提交上一学期成绩单(由教务处签字盖章)和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2.系(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对照基本申请条件、参考上学期贫困等级进行重新认定确定受资助等级,尤其对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三天公示;
3.待公示无异议后,系(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在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意见,同时提交《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及评审报告(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评审结果等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材料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次评审后,由学生处统一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予以发放资助金。
五.材料提交
请各系(院)于5月12日前将学生申请材料、《汇总表》、评审报告交至学生管理科。联系人:潘璐,联系电话:85430244。
附件:1.《2019-2020学年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表》(内部资料)
2.《四川音乐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申请表》
3.《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申请汇总表》
学生处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