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认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查各系(院)的认定材料及认定程序,督促系(院)完成问题整改。
第三条 各系(院)严格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出的问题逐项梳理、切实整改,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院)在认定工作中各项环节采取随机现场监督方式。
第五条 次年3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院)上报的认定材料采取复查监督方式。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系(院)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各系(院)要建立内部监督排查机制,定期对认定工作自查自纠,确保精准认定。
第八条 各系(院)要通过多媒体、公众号、官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学生及家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登记、整理和回复等相关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院)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系(院)应按要求立即整改,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次年3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复查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系(院)需在两周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院)整改情况落实核查。
第十二条 把落实整改和解决问题作为提升能力的有利机遇,对照提出的反馈问题,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更加自觉地抓好整改落实。对在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