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川教函〔2023〕140号)等文件精神,为把学生公寓建设成设施达标、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绿色智能、安全文明的温馨家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遵守本条例。
一、住宿管理
(一)各系(院)学生原则上要求住校。应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并及时缴纳住宿费。
(二)因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维修、学校整体布局调整以及系(院)学生宿舍整合时,学生须服从学校公寓入住调整安排。
(三)学生住宿实行建档管理。住校学生应按选定或分配的公寓、宿舍和床号办理入住手续,未经批准,住校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寝室或床位;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寝室或床位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系(院)和学生处批准。
(四)非本楼栋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异性以及本寝室以外的人员。
(五)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休学、结业、肄业等情况退宿的,应按学校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退宿手续。
二、就寝管理
(一)每天早上6:30开放学生公寓大门,晚上11:00关闭学生公寓大门。
(二)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秩序,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大厅、楼道、寝室内打闹、喧哗和干扰他人正常休息。
(三)严禁晚归和不归,晚上11:00至凌晨0:00前回公寓为晚归,凌晨0:00后回公寓一律视为不归。晚不归学生应主动在门卫处登记。一学期内,累计六次或六次以上不归者(三次晚归折算为一次不归),按照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用电管理
(一)每人每学期免费电量为30度,超支电费由学生自行支付。空调电费由学生自行支付。
(二)学生公寓实行智能控电系统管理,控电系统的正常负载为2000瓦/室。智能控电系统同时兼有恶意负载识别功能,若使用违章电器或有违规行为,将造成系统故障并断电。
四、内务管理
(一)学生须按照宿舍值日安排,每日做好宿舍卫生清洁工作,营造温馨舒适的宿舍环境,保证寝室内清洁卫生和门前三包。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室内布局高雅、清新、健康,东西摆放整齐,注意通风排气。
(二)严禁在墙壁和公物上钉钉、乱刻乱画、随意张贴。
(三)保证下水道和排污管道畅通,若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道或排污管道堵塞,排畅费用由当事者承担。
(四)严禁饲养宠物(猫、狗、兔、鼠、蛇、蜘蛛、蜥蜴、鱼、乌龟等),严禁在公寓内从事带有经营性质的行为,违者没收物品。
五、消防管理
(一)严禁存放和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如变压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毯、电吹风、电夹板、取暖炉等)。
(二)严禁存放和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明火器具。
(三)严禁私拉电线、插线板上床及私设灯头。
(四)严禁电源、热源靠近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人离寝室时,请务必关闭室内电源,拔掉插头。
(五)严禁在在学生公寓内任何地方(寝室内、走廊、阳台、楼道、大厅、服务站、活动室等)吸烟。
(六)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宇内使用明火和焚烧杂物。
(七)保证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和过道畅通。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
(八)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其使用功能。
(九)严禁电瓶车、电动滑板车等进入学生公寓。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宇内对电瓶车、电动滑板车等电池充电。
(十)主动学习防火、灭火常识,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六、治安管理
(一)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现金以及有价证券。出入锁门,随身携带寝室钥匙,钥匙不得借与他人。
(二)严禁存放和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集会、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严禁翻越学生公寓大门以及栏杆、窗户,严禁攀越楼层,严禁高空抛物。
七、公物管理
(一)学生处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确认并登记。公物遗失或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若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由寝室成员共同负责赔偿。故意损坏的要加倍赔偿,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
(二)严禁私换门锁和破门而入,禁止改变寝室内家具布局。寝室公物不能挪作他用。
(三)公寓楼道的公共设施,如防盗窗、防护网、垃圾桶等设施,若人为破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故意损坏的要加倍赔偿。
八、附则
学生须遵守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生处老师管理及宿管工作人员管理。凡学生有违反以上公寓管理条例者,根据《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极其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实施,原《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